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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04刑初1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王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804刑初171号公诉机关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个体经营户。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3年4月19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罚款200元。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2月22日被取保侯审。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以淮检诉刑诉(2016)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新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7日至2月15日期间,被告人王某在淮安市淮阴区赵集中学附近的赵集镇赵集村十字街西南角搭建布棚,设置六机位“捕鱼”赌博游戏机1台、单机位“老虎机”赌博游戏机3台,共计九个机位供他人赌博,于2016年2月15日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扣押上述赌博机及赌资现金人民币167元,另��被告人王某归案后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645元。当日归案后,被告人王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未到庭证人郑某、李某、范某、朱同亮等人证言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现场勘查示意图,侦查实验笔录,扣押决定书,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发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营利为目的,在中小学附近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认罪、悔罪,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扣押于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的涉案赌博机及违法所得均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谢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