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928民初5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原告鲁绪义与被告梁延明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绪义,梁延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928民初540号原告鲁绪义,男,1939年10月7日生,汉族,城镇居民。被告梁延明,男,195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鲁绪义与被告梁延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鲁绪义于2016年4月14日以需要申请再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绪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鲁绪义承担。审判员 刘锋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