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928民初5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原告鲁绪义与被告梁延明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绪义,梁延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928民初540号原告鲁绪义,男,1939年10月7日生,汉族,城镇居民。被告梁延明,男,195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鲁绪义与被告梁延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鲁绪义于2016年4月14日以需要申请再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绪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鲁绪义承担。审判员  刘锋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