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民终1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纪友军与中发科创(潍坊)厨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纪友军,中发科创(潍坊)厨业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民终17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纪友军,居民。委托代理人高玉亭,博兴杰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发科创(潍坊)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经济开发区长松路以西、清源街以南(长松路1699号)。法定代表人陆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爱华,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裴桂峰,山东鸢都英合(潍坊滨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纪友军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博兴县人民法院(2015)博商初字第4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博兴县人民法院(2015)博商初字第48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博兴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崔诗君审 判 员 王正真代理审判员 张 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真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