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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民终1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纪友军与中发科创(潍坊)厨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纪友军,中发科创(潍坊)厨业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民终17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纪友军,居民。委托代理人高玉亭,博兴杰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发科创(潍坊)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经济开发区长松路以西、清源街以南(长松路1699号)。法定代表人陆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爱华,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裴桂峰,山东鸢都英合(潍坊滨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纪友军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博兴县人民法院(2015)博商初字第4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博兴县人民法院(2015)博商初字第48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博兴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崔诗君审 判 员  王正真代理审判员  张 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真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