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河民五初字第24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沈阳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中街门市部与天津蓝水阳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中街门市部,天津蓝水阳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案由
旅游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河民五初字第2472号原告:沈阳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中街门市部,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中街路201号。负责人:马良,该门市部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邱敏,该门市部工作人员。被告:天津蓝水阳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东区大王庄街荣泰公寓12楼708。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中街门市部诉被告天津蓝水阳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中街门市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0元,减半收取430元,由原告沈阳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中街门市部负担。审 判 长 杨 芳代理审判员 张 莹人民陪审员 姚彬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雅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