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4民初8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03-16
案件名称
吉林省家天下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潘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家天下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潘磊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4民初815号原告:吉林省家天下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工商局注册地:吉林省长春市开运街1011号,现住所:吉林省长春市经开区会展大街与昆山路交汇处。代表人:陈文壮,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元可,公司职员。被告:潘磊,女,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现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家天下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潘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省家天下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吉林省家天下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孙彦辉人民陪审员 王一茗人民陪审员 侯丽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倪春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