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91民初3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深圳市雅图新媒体科技有限公司与唐强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雅某新媒体科技有限公司,唐某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91民初369号原告深圳市雅某新媒体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某,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某。原告深圳市雅某新媒体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原告的诉讼请求:1、原告无须向被告支付2015年7月1日至2015年10月14日期间的工资20284.01元;2、原告无须向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8750元。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为第七项,其他事项双方无争议。一、入职时间:2013年7月15日。二、工作岗位:编导。三、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双方于2013年7月15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3年7月15日至2016年7月14日。四、离职时间:2015年10月14日。五、工资数额以及发放方式:每月工资7500元,每月15日前发放上月工资,通过银行转账发放。六、拖欠工资情况:拖欠2015年7月1日至10月14日期间的工资20284.01元未发放。原、被告一致确认原告未向被告发放上述期间的工资,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2015年7月1日至10月14日期间的工资20284.01元。七、是否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被告提交一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复印件以及《告雅某全体员工书》复印件主张原告公司拖欠被告工资,被告被迫于2015年10月14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原告对上述证据予以否认,主张是被告自动离职,原告不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本院认为,原告确实存在拖欠被告工资的事实,被告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符合法律规定。被告的月工资7500元,工作年限为两年三个月,故被告请求支付经济补偿金18750元,未超出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八、仲裁请求:1、原告支付被告2015年7月1日至10月14日期间的工资20284.01元;2、原告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8750元。九、仲裁结果:1、原告支付被告2015年7月1日至10月14日期间的工资20284.01元;2、原告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8750元。裁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深圳市雅某新媒体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唐某支付2015年7月1日至10月14日期间的工资20284.01元;二、原告深圳市雅某新媒体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唐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8750元。三、驳回原告深圳市雅某新媒体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已由原告交纳),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书记员 张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