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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402执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马娇、黄万林等与黄江胜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娇,黄万林,黄江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402执10号申请执行人马娇。申请执行人黄万林。共同委托代理人陆志良,广××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黄江胜。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作出的(2014)江民初字第8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中国农业银行崇左分行、广西崇左桂南农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经向崇左市房产管理局、崇左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2014)江民初字第81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韦 剑代理审判员  杜志华代理审判员  黄新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陆薪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