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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民初29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义乌市安泰不锈钢材料商行与熊亮、漆丽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安泰不锈钢材料商行,熊亮,漆丽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2民初2931号原告:义乌市安泰不锈钢材料商行,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西城路***号(9-13)。经营者:杨崇安。委托代理人:王斌,浙江国权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熊亮,经商。被告:漆丽琳。原告义乌市安泰不锈钢材料商行为与被告熊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材料款87653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骆巧梅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6年3月17日,依原告申请本院追加漆丽琳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于2016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义乌市安泰不锈钢材料商行的经营者杨崇安及委托代理人王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熊亮、漆丽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熊亮与原告义乌市安泰不锈钢材料商行素有买卖不锈钢材料的业务往来。2015年11月23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87653元未付,并由被告熊亮出具欠条一份给原告。嗣后,经原告催讨,上述欠款被告至今未付。另,被告熊亮与被告漆丽琳于2006年10月17日在江西省靖安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系夫妻关系。本院认为,因本案债务系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被告熊亮的名义所负,故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由两被告共同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熊亮、漆丽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义乌市安泰不锈钢材料商行货款87653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16年2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96元(已减半),由被告熊亮、漆丽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同时预交上诉费人民币1992元,至迟不得超过上诉期限届满后的7日内;上诉费汇入单位: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汇入账号:1969-9901-0400-0409-0000-0106-003,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室。逾期不缴纳,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员 骆巧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王 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