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滨民初字第026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顾建国与肖友裕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建国,肖友裕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滨民初字第02624号原告顾建国,男,1960年4月30日生。委托代理人董银伦、周天宇,无锡市滨湖区华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肖友裕,男,1956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委托代理人邓建达,江苏正太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顾建国与被告肖友裕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顾建国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顾建国自行决定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建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顾建国负担。审 判 长 杨 峰人民陪审员 蒋玲玲人民陪审员 肖锦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