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锡滨民初字第026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顾建国与肖友裕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建国,肖友裕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滨民初字第02624号原告顾建国,男,1960年4月30日生。委托代理人董银伦、周天宇,无锡市滨湖区华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肖友裕,男,1956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委托代理人邓建达,江苏正太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顾建国与被告肖友裕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顾建国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顾建国自行决定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建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顾建国负担。审 判 长  杨 峰人民陪审员  蒋玲玲人民陪审员  肖锦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