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兵07民终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19

案件名称

楚某与马某、郭某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楚某,马某,郭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7民终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楚某,女,汉族,1982年7月3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委托代理人丁新民,新疆弘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女,回族,1943年1月14日出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奎管处古尔图水管所退休工人,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委托代理人郭勇,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奎泉农场职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男,回族,1989年7月12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147团。上诉人楚某、马某因与被上诉人郭某继承析产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2015)奎垦民一初字第3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楚某的委托代理人丁新民,上诉人马某的委托代理人郭勇,被上诉人郭某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2015)奎垦民一初字第32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邓德新审判员  徐 华审判员  张心慧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甜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