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303行初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叶志生、岳玉林等与秦皇岛市国土资源局山海关区分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志生,岳玉林,章文斗,郝树林,孙德民,姬立昌,秦皇岛市国土资源局山海关区分局,秦皇岛市山海关区第一关镇中心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303行初4号原告叶志生,男,汉族,1968年5月11日出生,住址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原告岳玉林,男,汉族,1962年3月27日出生,住址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原告章文斗,男,满族,1957年6月2日出生,住址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原告郝树林,男,汉族,1952年1月16日出生,住址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原告孙德民,男,汉族,1962年4月24日出生,住址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原告姬立昌,男,汉族,1960年10月17日出生,住址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被告秦皇岛市国土资源局山海关区分局,住所地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南海西路。法定代表人唐学征,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张立铁,河北法润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第三人秦皇岛市山海关区第一关镇中心村村民委员会,地址山海关区第一关镇中心村。法定代表人董少斌,职务村主任。原告叶志生、岳玉林、章文斗、郝树林、孙德民、姬立昌诉被告秦皇岛市国土资源局山海关区分局、第三人秦皇岛市山海关区第一关镇中心村村民委员会因征地协议违法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1日本院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因遇到需要中止诉讼的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 判 长 XX信人民陪审员 齐艳华人民陪审员 侯丽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