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4202民初3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吴艳霞与马继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艳霞,马继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202民初387号原告:吴艳霞,女,1982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苏市。被告:马继虎,男,年龄不详,回族,职业不详。住乌苏市。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吴艳霞与被告马继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吴艳霞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马继虎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吴艳霞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艳霞撤回对被告马继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48元,减半收取424元,投递费64元,合计488元,由原告吴艳霞负担(原告已预交488元)。审判员 毕 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麦合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