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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202民初3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吴艳霞与马继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艳霞,马继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202民初387号原告:吴艳霞,女,1982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苏市。被告:马继虎,男,年龄不详,回族,职业不详。住乌苏市。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吴艳霞与被告马继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吴艳霞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马继虎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吴艳霞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艳霞撤回对被告马继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48元,减半收取424元,投递费64元,合计488元,由原告吴艳霞负担(原告已预交488元)。审判员 毕 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麦合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