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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125民初2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范某某诉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某,潘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武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125民初257号原告范某某,男,198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个体。被告潘某某,女,1978年2月24日,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某诉被告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范玉山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武 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景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