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02行审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常德市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徐华美土地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常德市国土资源局,徐华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0702行审5号申请执行人常德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大道北段。法定代表人XX新,常德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龙立军,男,常德市武陵区征地拆迁所工作人员,系一般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李代宽,男,常德市武陵区征地拆迁所工作人员,系一般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徐华美。委托代理人莫圆。申请执行人常德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常国土征交字(2015)25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9日召开听证会。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李代宽、龙立军,被执行人徐华美及委托代理人莫圆到庭参加了听证会。本院对该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常德市国土资源局依据湖南省人民政府于2014年6月18日作出(2014)政国土字第1118号《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批准征收常德市武陵区芦荻山乡马家吉社区、东郊乡皇木关社区、皇木关社区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六、十七、十八组集体土地60.9255亩,用于常德市三闾南路建设项目用地。2014年6月20日,常德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常政征土告字(2014)30号征收土地公告。2014年11月27日,常德市国土资源局发布了常国土征补字(2014)83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14年12月8日,常德市人民政府批准了该方案。被执行人徐华美住宅用地位于该征收范围之内。常德市武陵区征地拆迁所先后对被执行人徐华美所涉本次征地拆迁住宅房屋及附属设施调查结果进行了公示并予以复核,并对其拆迁住宅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补偿金额依法进行了公示。常德市武陵区征地拆迁所和启明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与被执行人徐华美多次就其拟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及拆迁安置资格等相关补偿事宜进行协调,但被执行人徐华美认为拆迁安置对其不公,故拒绝腾交土地。2015年8月14日,申请执行人常德市国土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作出并送达了常国土征交字(2015)25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徐华美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6日内交出土地。但被执行人在该决定书规定期间内既未履行交出土地义务,也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期限届满后,申请执行人常德市国土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履行了催告程序。被执行人徐华美至今仍未履行腾地义务。综上,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常德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常国土征交字(2015)25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符合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常德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常国土征交字(2015)25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费8339元,由被执行人徐华美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肖志宏审 判 员 何米良审 判 员 罗云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李 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