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221执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阿坝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汶川信用社与杨正、杨冬梅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汶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阿坝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汶川信用社,杨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汶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3221执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阿坝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汶川信用社。负责人:龙能剑,系公司主任被执行人杨正。被执行人。阿坝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汶川信用社与杨正、杨冬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汶川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1日作出的(2015)汶川民初字第17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杨正、杨冬梅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杨冬梅在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北川安昌支行账号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予以扣划至汶川县人民法院执行专户。二、扣划单位名称:汶川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汶川县支行账号:22-600101040012288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饶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