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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6民初33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重庆沃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苏武禄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沃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苏武禄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6民初3355号原告:重庆沃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德感工业园1幢1号。法定代表人:刘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建宇,重庆兴众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李千仞,重庆兴众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苏武禄,男,汉族,1971年8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刘国栋,重庆市江津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沃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苏武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本案被告苏武禄在重庆市江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后,已先于本案原告重庆沃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本案应终结诉讼,并入(2016)渝0116民初3314号案进行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重庆沃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泓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晓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