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株荷法民二初字第4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中材株洲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与长沙靖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材株洲水泥有限责任公司,长沙靖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株荷法民二初字第411号原告中材株洲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仙庾镇黄塘双泉村。法定代表人贾相华,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郭创奇,男,199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签收法律文书等)。被告长沙靖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靖港镇芦江社区保粮街34号。法定代表人阳建国,该公司负责人。原告中材株洲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材公司)与被告长沙靖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靖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易大玄适用简易程序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书记员周源担任记录。原告中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创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靖港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材公司诉称,2014年6月19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水泥买卖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标的物的品种、包装、价格、数量及结算方式等交易方式。合同约定原被告双方于每月的1日对账,在货款以及发货数量核对无误之后,被告在6日向原告付款。原告按合同的约定履行了义务,但被告在核对无误的情况下,并未依约完全履行付款义务,且多处拖欠原告方的货款,经原被告双方在水泥结算单签字确认,累计拖欠的货款共计83800元。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水泥款共计83800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中材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1、碧水珑庭15号栋杨总中材水泥结算单,证明水泥结算货款;证据2、水泥买卖合同,证明双方具有合同关系。被告靖港公司未答辩及未提交证据。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被告虽未到庭质证,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以上证据具有证据的三性,可作有效证据使用。经本院审理查明,2014年6月19日,原被告签订水泥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1、原告向被告供应水泥,单价,300元/吨;2、结算方式:原告先垫100吨水泥款,然后按每个月结算;3、合同对验收标准、方法、违约责任等也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了水泥,被告收货后,支付了部分货款。原告向被告出具水泥结算单一份,内容为被告已付280000元,差83800元。2015年9月24日,被告对该结算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了产品,被告收货后,除支付部分货款外,对尚欠原告的货款予以确认。被告对未支付货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长沙靖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材株洲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货款83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896元,减半收取948元,由被告长沙靖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状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现金交纳的,直接向中国农业银行株洲市荷塘支行驻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点交纳;汇款或转帐的,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株洲市荷塘支行,收款单位:代收法院诉讼费财政专户,帐号:161101040002686。逾期未交纳的,将承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后果。审判员 易大玄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 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