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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126民初004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秦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秦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26民初00477号原告马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秦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秦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歹怒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景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