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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3401民初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昆明昆奥电梯有限公司与香格里拉市骏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香格里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明昆奥电梯有限公司,香格里拉市骏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3401民初14号原告昆明昆奥电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金水。地址:昆明市。委托代理人徐虹,云南润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香格里拉市骏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李文。地址:香格里拉市。案由: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昆明昆奥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香格里拉市骏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2016年4月15日,原告以被告已付清剩余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明昆奥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36.00元,依法减半征收1168.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和 建 香审判员 阿巴竹玛审判员 杨 晓 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陶 世 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