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1刑初1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吕红伟非法行医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红伟
案由
非法行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721刑初110号公诉机关西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红伟,男,1968年7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西平县。因涉嫌犯非法行医罪,于2015年10月29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3月30日被执行逮捕。西平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5]3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红伟犯非法行医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申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红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被告人吕红伟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西平县芦庙乡街中段路南开办“吕红伟牙科诊所”,非法开展诊疗活动。2013年6月24日、2014年4月22日,被告人吕红伟两次被西平县卫生局予以行政处罚。2015年7月23日,西平县卫生局工作人员对吕红伟牙科诊所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被告人吕红军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情况下,非法开展诊疗活动。上述事实,被告人吕红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赵秀枝、潘彦恒等人的证言,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勘验笔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红伟在未取得医生职业资格的情况下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事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吕红伟案发之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吕红伟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红伟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30日起至2016年6月15日止。所处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新伟审 判 员 张欣广人民陪审员 梁东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