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825执4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徐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5执483号申请执行人徐某。被执行人陈某。申请执行人徐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案,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盐民初字第9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徐某65000元之义务,申请执行人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应由被执行人陈某给付申请执行人徐某车辆补助款25000元,住房经济补偿款40000元,共计65000元。由被执行人陈某当庭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徐某65000元,下欠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再不追偿。执行费875元由被执行人陈某承担。申请执行人徐某已领取全部案件款,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盐民初字第9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审 判 长  屈文学审 判 员  孙海宏代理审判员  董 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卜晓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