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谯民一初字第033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马某梅与中航华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中航华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阜阳颍东分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冰梅,中航华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中航华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阜阳颍东分公司,田利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3308号原告:马冰梅,女,197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杨雪峰,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16200510226826。委托代理人:王洪玉,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证号:12021505210014。被告:中航华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负责人:金善朝,公司总经理。被告:中航华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阜阳颍东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亳州居委会。负责人:高玉财,公司总经理。被告:田利华,男,1971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冰梅诉被告中航华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中航华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阜阳颍东分公司、田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冰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冰梅负担。审 判 长 丰灵芝审 判 员 孙 勇人民陪审员 张 慧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闫雪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