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02行初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2016)湘1202行初8号刘娩秀、匡小平、匡剑平不服被告怀化市鹤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娩秀,匡小平,匡剑平,怀化市鹤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1202行初8号原告刘娩秀,女。原告匡小平,男。原告匡剑平,男。被告怀化市鹤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怀化市人民南路273号,组织机构代码67559092-6。法定代表人陈义强,局长。原告刘娩秀、匡小平、匡剑平不服被告怀化市鹤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娩秀、匡小平、匡剑平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娩秀、匡小平、匡剑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娩秀、匡小平、匡剑平负担。审 判 长 罗志坚人民陪审员 向开富人民陪审员 舒小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谌 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