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01民终12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王宛庆与郑秀凤与海口市秀英区石山镇岭西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秀凤,王宛庆,海口市秀英区石山镇岭西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琼01民终1200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郑秀凤。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宛庆。委托代理人:符春光,海口市秀英区海秀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口市秀英区石山镇岭西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延安,主任。上诉人郑秀凤因与被上诉人王宛庆、海口市秀英区石山镇岭西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2015)秀民一初字第4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郑秀凤以其已与被上诉人王宛庆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郑秀凤申请撤回上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共同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郑秀凤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744元,减半收取1372元,由上诉人郑秀凤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蔡红曼审判员 刘大海审判员 章?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崇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