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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84民初4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张志强诉徐延林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强,徐延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桦甸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4民初458号原告:张志强,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张自力,男,汉族。被告:徐延林,男,汉族。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桦甸支公司。法定代表人:邢坤,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强诉被告徐延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桦甸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0.00元,由原告承担110.00元,退回原告110.00元。审判员  代仁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郝毓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