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84民初4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张志强诉徐延林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强,徐延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桦甸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4民初458号原告:张志强,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张自力,男,汉族。被告:徐延林,男,汉族。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桦甸支公司。法定代表人:邢坤,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强诉被告徐延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桦甸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0.00元,由原告承担110.00元,退回原告110.00元。审判员 代仁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郝毓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