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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621执1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李金花与民勤县热力供应站劳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民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金花,民勤县热力供应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621执183号申���执行人李金花,女,生于1971年,甘肃省民勤县。被执行人民勤县热力供应站。法定代表人李斌德,该站站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金花与被执行人民勤县热力供应站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生效的(2015)武中民终字第50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法定义务,即被执行人按照当地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80%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011年12月及2012年2月至12月的工资,按照社会保险管理部门核定的标准为李金花补缴2011年12月至2012年12月除李金花自行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以外的被执行人应缴未缴的社会保险费用,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元。现被执行人已将其法定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2015)武中民终字第502���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二、申请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民勤县热力供应站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述全审判员  李登乾审判员  张克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许文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