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981执2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梁亮与谢德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亮,谢德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981执234号申请执行人梁亮,男,198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北流市。被执行人谢德明,男,1985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南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流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5)北民初字第190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3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按民事调解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在本案诉讼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谢德明所有机械设备一批,因被执行人谢德明拒不履行义务,应对该机械设备进行扣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执行人谢德明所有的机械设备一批(详见扣押清单)。扣押期间,任何人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财产。二、扣押期限为二年。需要续扣押的,应当在扣押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捷审判员 刘峻志审判员 李圣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池桂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