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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民终16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0-07

案件名称

沈凤云与胡俊安、张海霞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俊安,张海霞,沈凤云,胡俊光,杨秀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民终16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胡俊安(又名胡某甲),男,1973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海霞,女,197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系胡俊安之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凤云,女,196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原审被告胡俊光(又名胡某乙),男,1969年7月1日出生,汉族。原审被告杨秀茹,女,197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系胡俊光之妻。上诉人胡俊安、张海霞因与被上诉人沈凤云、原审被告胡俊光、杨秀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3日作出(2015)安民初字第03056号民事判决,胡俊安、张海霞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胡俊安、张海霞以双方正在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7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胡俊安、张海霞自愿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其对其权利的依法处分,且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胡俊安、张海霞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上诉人胡俊安、张海霞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裴红卫审判员  李 晓审判员  智咏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