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124执000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县郫筒分理处与张丽、刘洪其他执行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县郫筒分理处,张丽,刘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24执00085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县郫筒分理处,住所地:成都市郫县郫筒镇南大街。负责人陈莉。被执行人张丽,女,汉族,1978年10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仁寿县。被执行人刘洪,男,汉族,1974年5月15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四川省成都市郫县人民法院(2015)成郫民初字第248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县郫筒分理处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张丽、刘洪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提取、划拨被执行人张丽、刘洪在银行的存款或在其它单位的收入人民币4092556.00元,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财产自查封、扣押之日起三日内被执行人张丽、刘洪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或变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执行员  王淼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崔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