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民终12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叶潘与陕西远声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陕西远声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叶潘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民终12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远声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48号创业广场B座1603室。法定代表人贺昭昭,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范鹏飞,陕西弘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秀秀,陕西弘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潘,委托代理人齐精智,陕西明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叶军。上诉人陕西远声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叶潘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5)雁民初字第017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5)雁民初字第0176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2440元陕西远声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予以退还。审 判 长 马延萍审 判 员 田丽娟代理审判员 王 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