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821刑初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王国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郎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进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821刑初29号公诉机关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国进,男,196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县湾沚镇江。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6月8日被芜湖县公安局抓获,2015年6月11日被郎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7月17日经郎溪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郎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郎溪县看守所。指定辩护人李海根,安徽擎义律师事务所律师。郎溪县人民检察院以郎检刑诉(2016)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国进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郎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程国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国进及其辩护人李海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0年至2011年,被告人王国进在经营靖江普利达照明有限公司、宣城信德投资有限公司期间,以公司经营周转为名,采取口口相传并承诺支付高额利息的方式,在安徽芜湖、郎溪两地,吸收公众资金合计3742000元,已归还本金855000元,其英菲尼迪轿车折抵了部分借款。具体事实如下:1、2010年3月1日,王国进通过其妹妹王某甲向芜湖县湾沚镇人熊桂莲借款20000元,口头约定月息2%。2012年3月,王某甲为其归还全部本金。2、2010年4月12日,王国进通过王某甲和武某向芜湖县湾沚镇人陶静旭借款20000元,口头约定月息1.5%。2012年5月,王某甲为其归还全部本金。3、2010年11月20日,王国进向郎溪县建平镇人张某甲借款100000元,��头约定月息1%。本金未归还。4、2011年1月21日和2011年6月,王国进两次向江西省鹰潭市人苏某借款,共计200000元,约定月息2.5%。本金未归还。5、2011年1月30日,王国进通过王某甲和武某向芜湖县湾沚镇人聂玉玲借款30000元,约定月息1.5%。2012年3月,王某甲为其归还全部本金。6、2011年3月1日,王国进向江西省鹰潭市人程某丙借款100000元,口头约定月息2.5%。本金未归还。7、2010年3月1日和2011年8月29日,王国进通过张某乙向芜湖市湾沚镇人张国才分别借款100000元、20000元,口头约定月息2.5%。本金未归还。8、2011年4月19日,王国进通过王某甲向芜湖县湾址镇人李兰借款100000元,约定月息2%。2012年3月,王某甲为其归还全部本金。9、2011年5月18日,王国进向郎溪县建平镇人程某甲借款300000元,约���月息2.5%,借期一年。本金未归还。10、2011年6月22日,王国进向郎溪县建平镇人狄俊英借款100000元,约定月息2.5%,借期一年。本金未归还。11、2011年8月5日,王国进向芜湖市镜湖区人张某丙借款330000元,口头约定月息5%,借期一个月。2011年12月,张某丙将王国进驾驶的英菲尼迪轿车扣留折抵部分借款。12、2011年9月13日,王国进向芜湖市湾沚镇人奚某借款200000元,口头约定月息9%,借期一个月。后王某甲为其归还本金80000元。13、2011年9月,王国进通过其朋友张云先向芜湖县人汪某乙借款475000元,约定月息5%。王国进于2011年11月1日归还全部本金。14、2011年10月22日,王国进向郎溪县建平镇人杨某借款100000元,口头约定月息2.5%。本金未归还。15、2011年11月1日,王国进向郎溪县建平镇人方某���款500000元,约定日利息600元,借期十天。本金未归还。16、2011年11月1日,王国进向芜湖县湾址镇人奚某借款100000元,约定月息9%,借期十天。当日,王某丙根据王国进的安排取走该款,并以自己的名义向奚某出具借条。后王某丙归还全部本金。17、2011年11月10日,王国进通过王某甲向芜湖县湾址镇人武静借款30000元,约定月息2%。2012年5月,王某甲为其归还全部本金。18、2011年12月5日,王国进通过王某甲向芜湖县湾址镇人俞翠平借款17000元,口头约定月息2%。本金未归还。19、2009年至2011年11月,王国进多次向芜湖县湾址镇人张某乙借款,共计290000元,约定月息2%。本金未归还。20、2009年至2011年,王国进多次向芜湖县湾址镇人武某借款,共计210000元,月息1.5%至2.5%不等。本金未归还。21、2011年3月至2011年11月,王国进多次向江西省鹰潭市人程某乙借款,共计400000元,月息2.5%。本金未归还。上述事实,有户籍证明,靖江普利达照明有限公司、宣城信德投资有限公司相关资料,账户明细查询,收款收据,个人汽车贷款合同及借款资料,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借条,证人王某甲、王某乙、狄某、汪某甲、王某丙、汪某乙、岑某、黄某、刘某、王某丁的证言,被害人方某、程某甲、杨某、张某甲、程某乙、程某丙、苏某、武某、张某乙、张某丙、奚某的陈述,被告人王国进的供述和辩解,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国进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374.2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确认。案发后,被告人王国进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国进及其亲属已归还部分款项,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认为王国进具有坦白、已归还部分涉案款项等从轻处罚情节以及先行羁押时间应折抵刑期的辩护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国进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8日起至2019年6月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二、尚未归还的借款本金,责令被告人王国进退赔各���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许勤思人民陪审员  周翠兰人民陪审员  戴菊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敏附:有关法律、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第二条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资金的;(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八)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九)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十)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十一)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第三条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案发前后已归还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