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4003行审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奎屯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与奎屯温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其他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奎屯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奎屯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奎屯温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新4003行审3号申请人:奎屯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法定代表人:于慎奇,该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张先瑞,新疆天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奎屯温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长勇。申请人奎屯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因被申请人奎屯温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履行被申请人奎屯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作出的奎人防2015决字第[2]号《奎屯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征收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决定书》,申请本院予以行政确认,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奎人防2015决字第[2]号《奎屯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征收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在申请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前未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奎屯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作出的奎人防2015决字第[2]号《奎屯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征收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决定书》不准予强制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沈 俊审 判 员 王 玉人民陪审员 王春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