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1民初11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黄宁与郑程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宁,郑程琳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1民初1194号原告黄宁,男,198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委托代理人王泽明,重庆市垫江县澄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程琳,女,199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审理黄宁诉郑程琳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宁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黄宁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黄宁负担。代理审判员 廖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嵘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