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民初字第54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郭斗与阚寅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斗,阚寅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5470号原告:郭斗,农民。被告:阚寅昭,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斗诉被告阚寅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郭斗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12元,由原告郭斗负担。审判长 孙雅会审判员 马 强审判员 侯凌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平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