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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3民初301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重庆今荣(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丰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彭均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金荣(集团)有限公司,彭均,封波,重庆丰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民初3015号之二原告重庆金荣(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洋河二村3号丙幢7楼,统一社会信用机构代码915000007562238615。法定代表人徐红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宗江霞,重庆迈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均,女,汉族,1972年6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封波,男,汉族,1971年2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重庆丰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巴县大道82-6#。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金荣(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彭均、封波、重庆丰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金荣(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金荣(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金荣(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04元,保全费320元,共计524元,由原告重庆金荣(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 庆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魏敬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