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24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郑玉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玉明,吕长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2485号申请执行人郑玉明,临河区水利局退休干部。被执行人吕长江,职工。本院在执行郑玉明申请执行吕长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5月25日作出(2015)临民保字第166号民事裁定,对申请执行人郑玉明自有的江玲牌皮卡车一辆(车牌号:蒙LL11**号)予以查封,现申请人郑玉明向法院申请解除该担保车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郑玉明自有的江玲牌皮卡车一辆(车牌号:蒙LL11**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成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