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民终7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连群、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芗城支行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连群,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芗城支行,丁炯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民终76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连群,女,1965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芗城支行。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大通北路**号。组织机构代码:85658594-X。代表人:关怀德,行长。委托代理人:黄飞,该单位职员。委托代理人:郑志凯,该单位职员。原审被告:丁炯,男,196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上诉人连群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芗城支行、原审被告丁炯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2013)芗民初字第96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本院认为:原判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2013)芗民初字第964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连群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576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花 絮审判员 翁艺晖审判员 李 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卢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