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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03民初3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张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03民初300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住西安市周至县某某村。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女,汉族,住址同原告,系原告母亲。委托代理人任某某,男,汉族,住西安市某某县某某村。系原告伯父。被告张某某,女,汉族,住杨陵区杨陵街道办某某村。委托代理人王某某,陕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雅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彭 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