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23刑初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贾志坤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内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丘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志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523刑初22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贾志坤,男,1967年12月29日出生于河北省任县,身份证号码132227196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捕前住河北省任县骆庄乡达一村***号。2015年9月2日,因涉嫌犯非法买卖爆炸物被河北省内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河北省内邱县看守所。辩护人顾海双,河北冀晓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检察院以内检刑诉(2016)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志坤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晓波、孟志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志坤及其辩护人顾海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秋天,被告人贾志坤在北京打工期间认识了同在一起打工的张春敏(在逃),张春敏让贾志坤帮忙找需要雷管、炸药一类物品的买家,并说可以让其从中挣点钱,当时贾志坤也没有在意此事。2015年8月下旬,张春敏又向贾志坤提起此事,贾志坤便跟其外甥陈某联系,让陈某帮忙联系购买雷管的买家,陈某表示已经联系好了买家。同年8月27日,张春敏联系宋启安(在逃)贩卖雷管,宋启安开车将装有5000枚雷管的五个白色塑料桶运至内邱县金店镇西张麻村北巷子内王某家门口附近,将塑料桶卸到路边。张春敏和贾志坤一起坐车到西张麻村后,张春敏让贾志坤在白色塑料桶附近看管雷管,并让其电话联系陈某来此进行交易。陈某接到电话后将此事报告给了邢台市公安局桥东分局,桥东分局立即组织警力同陈某一起到西张麻村进行排查。宋启安在西张麻村东高铁桥下等待交易时被桥东分局干警排查,但未被发现异样,宋启安害怕事情暴露,就开车将贾志坤接走并将五桶雷管遗弃至西张麻村。当天晚上9时许,此装有5000枚雷管的五个塑料桶被西张麻村的刘某乙和王某发现,王某将其中的三个塑料桶(装有3000枚雷管)搬回自己家中,刘某乙将剩余的两个塑料桶(装有2000枚雷管)搬回自己家中。同年8月30日上午,王某的丈夫刘某甲在家中打开塑料桶后发现是雷管,遂即报案。经查,被告人贾志坤与张春敏、宋启安均未办理买卖、运输爆炸物品的许可证,交易的5000枚雷管均为非法制造。针对上述指控事实,检察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贾志坤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贾志坤当庭自愿认罪,对检察机关指控他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没有提出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贾志坤在本案中既不是非法买卖爆炸物的卖家,也不是买家,其本人也不使用涉案雷管,仅仅是不能左右非法交易时间和交易地点的、起联络作用的中间人,且非犯意的提起者,贾志坤在本案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依法对贾志坤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贾志坤在本案中联络的雷管买家是公安机关安排的人员,买家实际不存在,交易不可能完成,贾志坤的犯罪形态属未遂,对贾志坤应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贾志坤无犯罪前科、劣迹,当庭自愿认罪,主观恶性较小,本案的爆炸物品没有流入社会,社会危害较小,对贾志坤应从轻处罚。综上,建议法庭对被告人贾志坤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4年秋天,被告人贾志坤在北京打工期间认识了在一起打工的任县老乡张春敏(在逃),张春敏得知贾志坤曾在山西矿上打工和贾志坤体格不好的情况,就让贾志坤和以前矿上的人联系,帮忙找需要雷管、炸药一类物品的买家,可以让贾志坤从中挣点钱,当时贾志坤也没有在意此事,不久,贾志坤因身体不行就离开北京回任县老家和张春敏断了联系。2015年春节、清明期间,贾志坤和外甥陈某在一起闲聊时曾说过共同买卖雷管的事。后贾志坤在河北省任县县医院门口偶然碰到张春敏,当晚张春敏向贾志坤询问找雷管买家的事,贾志坤称未找到。2015年8月下旬,张春敏又打电话向贾志坤提起联系雷管买家的事,贾志坤便跟外甥陈某联系,让陈某帮忙联系买家购买雷管,陈某慌称已经联系好买家。2015年8月26日晚上,张春敏给贾志坤打电话说卖家已联系好,卖家第二天从河南送货。当晚,贾志坤电话给陈某说了卖家第二天送货的事,约陈某到家于次日早上谈交易的事。陈某接到电话后就向邢台市公安局桥东分局的公安民警进行举报。8月27日早上,陈某到贾志坤家与贾志坤商谈了雷管交易的相关事宜后。陈某离开贾志坤家便到邢台市公安局桥东分局。当天,由张春敏联系的河南省濮阳市人宋启安开车将装有5000枚雷管的五个白色塑料桶运至河北省内邱县西张麻村村民王某家门口附近,将塑料桶卸到路边。贾志坤通过电话与张春敏在邢台市会合后,和张春敏又返回任县县城,当天中午,贾志坤、张春敏一起乘坐由张春敏租用郭某的面包车到内邱县西张麻村,张春敏与宋启安汇合后让贾志坤在白色塑料桶附近看管雷管并电话联系陈某来此进行交易,陈某接到贾志坤交易电话后,河北省邢台市公安局桥东分局立即组织警力同陈某一起到内邱县西张麻村进行排查,宋启安在西张麻村村东的高铁桥下等待交易时被桥东分局干警排查,但宋启安未被发现异常,宋启安害怕事情暴露,就开车将贾志坤接走并将五桶雷管遗弃至西张麻村。当晚9时许,此装有5000枚雷管的五个塑料桶被西张麻村的刘某乙和王某发现,王某将装有3000枚雷管的三个塑料桶搬回家中,刘某乙将装有2000枚雷管的两个塑料桶搬回家中。同年8月30日上午,王某丈夫刘某甲在家中打开塑料桶后发现是雷管遂向河北省内邱县公安局报案,河北省内邱县公安局将涉案雷管5000枚予以收缴(其中100枚用于鉴定,其余4900枚销毁)。案发后,被告人贾志坤被河北省内邱县公安局刑警四中队民警在河北省任县达一村将被告人贾志坤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下列经法庭当庭举证、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贾志坤供述,2014年秋天的时候,他在北京打工时认识了任县老乡张春敏,一起打工时他告诉了张春敏他曾经在山西矿上打过工,过了一段时间张春敏就说他体格太差,不适合干重体力活,还问他跟之前矿上的人有没有联系,如果有的话可以帮张春敏联系往矿上送雷管、炸药一类的物品,谈成了可以让他挣点钱,他没有太在意,就没有往心里去。后来他因为身体太差,在北京呆了不到一个月就回家了,到家之后他因为手机坏了就换了一个手机号,也就跟张春敏断了联系。2015年春节他在给他丈母娘拜年时碰到他外甥陈某,因为陈某知道他在山西下过矿,陈某就问他能不能找到雷管、炸药,还说能联系到买家,可以一起赚点钱。当时他说可以帮陈某联系一下,后他也没理过这事。过了几天他因为他大儿子腿摔伤去任县县医院看给儿子看腿时,在医院门口碰到了张春敏,当天晚上张春敏就给他打电话问他联系上买雷管的人没有,他说还没有找到。2015年8月下旬,张春敏又给他打电话问他联系到人买雷管没有,当时他想到陈某让他帮找雷管,就跟张春敏说他正联系呢,还没联系到,张春敏就挂了电话。挂电话后他就跟陈某打电话说他联系到卖雷管的了,陈某就问他什么时候可以交易,因为他得通过张春敏拿货,就让陈某等他电话。在他去内邱交易的前一天晚上,张春敏给他打电话说联系好了卖家,卖家第二天就从河南把雷管给送过来,并问他和买家联系好了没有,他说联系好了,张春敏就说让他等电话。后他就给陈某打电话,问陈某联系的买家有准没,陈某说有准,后他就让陈某于次日早晨6点去他家说交易的事。第二天早晨,陈某到他家和他说买家有准,还说钱准备好了问他在什么地方交易,因为具体的交易地点他得等张春敏通知,他就让陈某等他电话。后他坐车到邢台眼科医院北边的汽车站。9点多钟,他通过电话联系在邢台市6路公交站附近和张春敏见了面,后来张春敏跟他说一起去任县,他们一起坐公交车到了任县,张春敏就开始领他转。大概到中午的时候,过来一辆银白色面包车,他们就上了面包车,上车时张春敏让他坐在了后面,张春敏坐在了副驾驶的位置,后他们从邢台市北口上了高速公路到了内邱。他们下了高速后往西往南进了西张麻村,他们到村口后就顺着进村的公路往南走,走到村口西侧有个蓝色铁棚的地方,他们的车车头朝东停着,后张春敏让他下车,下车后张春敏领着他往北走到蓝棚子下边抽了根烟,他又到路西的树林里解了个手。后张春敏说货(雷管)马上就到,让他联系买家来拿货,他就将西张麻村的地址通过电话告诉了陈某。张春敏跟他见面后就让他在原地等着,张春敏就往北边加油站的方向走了,他在棚子下边等了一个小时左右,张春敏从村北过来让他跟着往南走,走到一个朝西的巷子口时,张春敏朝巷子里指了指,他看到巷子口有一棵梧桐树,树下放着5个白色的塑料桶,再往西停着一辆货车,货车头朝西停着,张春敏说东西(雷管)在桶里,他就上去看了看那5个塑料桶,他看完桶之后就看不见张春敏了,后他就在巷子口街边的变压器下边坐着等陈某来取货(雷管),一边等一边给陈某打电话催陈某取货,但是陈某的电话总是打不通。正等着从巷子里边出来一个骑着电动车的三十多岁的女子,这个女子就问他塑料桶里是什么东西,他说是装修用的,这个女子就问他说这个东西好不好,他说也不懂,后这名女子打了个电话后就走了。过了一会又从巷子里出来一个带孩子的女子,这个女子也问他塑料桶里的是什么东西,他也说是装修用的东西,后这个带孩子的女子还问他是从哪来的,他说是从石家庄过来的,这个女子还问他怎么把桶放在这,他说这是从高速上拉过来的,车有事不能拉了,在这等着换车来将东西拉走呢,后带孩子的女子就离开了。他又在变压器下等了会怕巷子口总是过人,就站到对面路边了。期间他又给陈某打电话,还是打不通,他有点害怕就给张春敏打电话,张春敏接电话后他就跟张春敏说这么长时间不接货别出事,张春敏就让到之前的蓝色棚子处。他就回到他之前等张春敏的蓝色棚子下边,他看见张春敏在棚子下边站着,路边站着一个拿水杯的男子,他就上去跟张春敏说买家一直不来取货,张春敏说那就赶紧让河南的卖家把货拉走,他就回到放桶的巷子口等着河南的人来把货(雷管)拉走。等了十几分钟,河南的卖家也没过来拉货,他想走,又怕别人把货(雷管)拿走,他就把这五个塑料桶挪到西边货车的车头前头,两个一摞,摆了两摞,还有一个单放在地上,摆好之后他就往北走,走到之前的蓝色棚子处,从后边来了一辆黑色的小轿车,开车的男子朝他摆手让他上车,他就坐到了副驾驶的位置上,他上车后开车的司机用普通话跟他说快走,有人开车跟着。他们就开车往北上东西大公路往西走到一个交叉路口,司机把门打开让他下了车,车还没停稳就急忙开车走了,后他就坐隆尧的车到邢台,从邢台倒车回家了。回到家他在床上躺着,越想越不对劲,怕雷管响了出事,晚上九点多钟他给陈某打电话,告诉陈某雷管的放置地点,让陈某过去看看,雷管如果还在就拉走别出事。事后,陈某一直没有跟他联系过。他们这次总共交易雷管有5桶,每桶1000枚,共计5000枚。张春敏说每枚雷管7元共35000元钱,交易成后给他2000元的介绍费,他跟陈某说5000枚,就让陈某准备40000元钱,他准备再从陈某的40000元里提5000元的介绍费。他不知道张春敏是从什么地方联系来的雷管,他们买卖雷管没有合法手续。2、证人陈某陈述,2011年他因为参与倒卖雷管的事被邢台市桥东法院判过缓刑。2015年清明节他回老家给他姥姥上坟,他姨夫贾志坤也去了,贾志坤问他能不能联系到矿上的人往矿上卖雷管,联系上了挣点钱花。当时他说可以帮忙联系问问,因为他在缓刑期间,不想再做犯法的事情了,就没有理会这事。直到2015年8月底的一天,贾志坤又给他打电话说他联系好卖家了,卖家说第二天从河南往这边送雷管,并问他是不是联系好了买家,他在电话里跟贾志坤说联系好销路了,并约好第二天交易,贾志坤还让他第二天早晨6点去他家见面,挂了电话后,他就跟邢台市桥东分局的一个民警说了这件事,民警让他协助调查这件事。第二天早晨6点左右他到了贾志坤家,贾志坤问他买家的事,他说都联系好了,贾志坤就让他回家等电话。他从贾志坤家出来就去邢台市公安局桥东分局了,在桥东分局贾志坤给他打电话说河南那边开车往邢台送雷管过来了,并和他约好交易时间和地点,到了中午1点多的时候贾志坤给他打电话说他在内邱县高速路口西边路南的一个村子等他,让他过去拿雷管,到了下午三点多他跟桥东分局民警一起开车到了内邱高速路下道口,到了那个村口,他看见贾志坤在一个蓝色的棚子下站着,贾志坤北边停着一辆面包车,他跟民警开车在村里转了几圈找河南牌照的车,这时贾志坤一直给他打电话催他,他一直找借口拖延,转到村北东边的高铁桥下时看到一辆河南牌照的黑色轿车,民警就对这辆车进行排查,但没有发现雷管,这辆车就走了,后继续在村里转,转了一会他们在高铁桥下发现了之前在贾志坤北边停着的那辆面包车,开车的是一个较胖的男子,民警就问了几句话,就让那男子走了,他们就接着在村里转,进村之后从车上下来一位民警跟着贾志坤,他们就接着开车从村里往南走,走到村南的一个小卖部时发现之前在高铁桥下停着的那辆河南牌照的现代轿车在路西停着,他们没有停车继续往南走,走了一段掉头往回走,他们正走时看到那辆现代轿车往南走了,他就往南跟着那辆现代轿车,一直跟到他们接头的那个村南边的一个村,到了南边那个村里现代汽车停在路边,从车上下来一个四十多岁有点秃顶的男子,转了十几分钟左右,那个秃顶男子开车往北走了,他们就在后边跟着,因为那个秃顶男子车开得快,他们又怕被发现就距离秃顶男子的车比较远,刚出村口车上的民警接到同事电话说黑色现代从接头那个村的北口把贾志坤接走了,另一组民警就开车去追,他们就继续在接头那个村的附近找货,但一直未找到。后他们就往回走,走到内邱县城时他给贾志坤打电话,贾志坤电话已经关机了,后他就跟民警回到了桥东分局,他就回家了。到了晚上9点左右,贾志坤给他打电话说雷管放在西张麻村村北第一个往西的巷子,从巷子往西走有一辆货车,货车边上有五个白色的塑料桶,桶里面就是雷管,之后他又跟桥东分局的民警去贾志坤说的地点找了找,但是没有发现那五个白色塑料桶,后他跟贾志坤就没有再联系过。3、证人郭某证言证实,2015年8月27日早上8点多,他村张春敏给他打电话说要租他的车,张春敏让他等电话,后他就去浇地了。上午11点多,他给张春敏打电话问张春敏还用车不,张春敏还是说让他等电话说完就挂了。到了下午1点多,张春敏给他打电话让他去南和路口,后他就开车去任县往南和走的路口接张春敏,当时张春敏和另一个较瘦的男子在一起。他接上人后张春敏让他上高速往内邱走,到内邱下了高速他们往西走,过了高铁桥西边一个叫西张麻村的路口后,张春敏让他掉头进村,进村后走到路西的一个饭店时,张春敏让他把车停到饭店对面的一个巷子里,张春敏和那个男子下了车,他就在车上玩手机等张春敏和那男子,等了好大一会儿,张春敏过来让他把车开走,他就把车开到西边高铁桥下,他在路边正解手时过来一位穿便衣的民警对他进行排查,还告诉他不让在高铁桥下,后他开车进了西张麻村,他在一个十字路口东北角的一个超市买了一瓶水,后将车停到广场南边一片空地上走着去找张春敏,他看到张春敏在一饭店北边站着,他就上前问张春敏走不走,还跟张春敏说在高铁桥下警察排查他的事,顺便问了张春敏在干什么活,张春敏也没说什么,让他去开车说赶紧走。后他就赶紧去开车,他正往南走时看见那个瘦男子在他前面走,那个男子走到一个朝西的巷子口顺着巷口往西走了,他就继续往南走去开车,开上车后他就原路返回到村北饭店北边接上张春敏,他问张春敏那个男子怎么办,张春敏说不用管了后他们就出村口向东经隆尧尧山往南回家了。4、证人刘某甲证言证实,他是内邱县西张麻村村民。2015年8月27日16时许,他看见在他家门口东侧站着一四十多岁的男子正在打电话,地上放着几个白色的塑料桶,他也没在意。晚上9点左右,他妻子王某给他打电话,说有人往他家门前放了几个塑料桶,让他回家看看,他回家看到他门前停着的汽车车头前面放着五个塑料桶,当时他西邻居刘某乙也在场,后他就往家里拿了三个桶,刘某乙拿了两个,当时他们也没打开,等着有人找,结果一直到8月29日也没人找,他就想打开看看桶里是什么东西,打开后他发现都是带铜线的雷管,他就给他大爷刘玉兵打了电话,刘玉兵领着村支书来家里看了看确认是雷管就报案了,他就把雷管交给公安人员了。5、证人王某证言证实,她是内邱县西张麻村村民。2015年8月27日16时许,她看见在她家门口东侧站着一四十多岁的男子,地上放着几个白色的塑料桶,不知道桶里装的什么。她见那男子一直在塑料桶旁边站着,她就走到跟前问那个男子是干什么的,那男子说刚从高速上下来,司机不拉了。她又问那男子往哪里走呢,那男子说往县城走,那男子问她这是什么村,她女儿说了是西张麻村,后她就带孩子就去金店理发了。晚上8点多钟,她西邻居刘某乙去她家问,她丈夫刘某甲在街上放的桶怎么不往家里拿,她就出去看,在街上她家停车的西侧放着五个白色塑料桶,她看到这个就想起下午那个站在她家门口东侧那个男子,后她和刘某乙商量把桶拿回家,有人找就给人家,没人找就自己用了。刘某乙往家里拿了二个,她拿了三个桶,她把桶放到院里给她丈夫刘某甲打了电话让刘某甲回来看看是什么东西,她丈夫回来后看说可能是涂料,放在院子里吧,这些桶在家里放了一天也没人找。2015年8月29日早晨,她丈夫刘某甲打开了其中一个桶,打开后她丈夫说是什么电子类的东西,当时她没在家,回来后听她丈夫说的,到了晚上她去婆婆家又说起这件事,她婆婆说别是雷管了就不好了,第二天早上她婆婆来到她家看了看,说让村干部来看看吧。于是她就打电话给她大爷刘玉兵,刘玉兵就领着村支书来家里看了看就报案了。6、证人刘某乙陈述,她是内邱县西张麻村村民。2015年8月27日16时50分,她打开门后看见街上东邻居刘某甲家停的汽车跟前放着白色塑料桶,她当时没在意,还以为是邻居家的。到了晚上9点多钟,她见那些桶还在那个地方放着,她就去邻居家问刘某甲的妻子王某,问了王某才知道那些桶也不是王某家的,她和王某就出去看,后王某就给她丈夫刘某甲打电话,刘某甲回来看了看说那桶像是涂料,她们就商量着先拿回自己家,有人要了再给人家,她拿了两个桶放在她家院子里,王某拿回三桶。第二天等了一天也没人过来拿,她又把两个桶放在院子里西南角的厕所里,又过了一天,早上8点钟左右,王某过来找她说打开了一个桶发现里面不是涂料,让她过去看看,她到王某家看了看也不知道是什么东西,后她给她公公打了个电话,不一会儿,她公公领着村支书过去了,一看是电雷管,就赶紧报了案。后她就把雷管交给公安人员了。7、证人和永敏证言证实,她是内邱县西张麻村村民。2015年8月27日下午3点左右,她骑电车带女儿准备去内邱县医院做个化验,她出门往东走到刘某甲家门口东边时,看见路南边树下面地上放着几个白色塑料桶,她经过那时看见桶上写有竹炭什么净味或者除味的字样。因为她还没出门时,刘春辉妻子给她打电话说家刚装修完,问她什么可以去除甲醛。所以她看到地上放的桶上有这种字样,就停下电车就问旁边男子桶是不是他的,那男子说是,她问那男子是干什么用的,那男子说是孩子从石家庄弄的装修用的,也不知道是什么,在这等家人一会儿过来往回拉,她问那男子是不是金店的,那男子说不是,那男子说是任县骆庄的,她就带孩子走了。晚上6点多她回来时,看到那几个桶又放在刘某甲门前停的汽车前面了。8、证人靳某证言证实,他在内邱县民爆公司工作,公安机关在8.27非法运输爆炸物品案中提取的雷管都不是正规厂家生产的,雷管上面都没有编号,应该是私造的,这些雷管不会通过正规渠道进行买卖运输。因为凡是正规厂家生产的雷管都是有编号的,并且雷管具体的流通渠道及使用场合公安机关都会有备案。9、被告人贾志坤的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证实,案发当天,将被告人贾志坤拉走、开黑色汽车的人是宋启安。10、证人郭某的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证实,案发当天,和张春敏一起乘坐他汽车的人是贾志坤,他开车将贾志坤与张春敏拉至内邱县西张麻村。11、书证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被告人贾志坤非法买卖雷管的地点位于河北省内邱县西张麻村西北部勤孝路刘某甲家附近,并从现场附带提取烟头两个。12、书证邢台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邢公物鉴法物字(2015)399号法庭科学DNA检验鉴定报告书证实,1号检材现场烟头1上脱落细胞与贾志坤血样的STR分型相同。13、邢台市公安局桥东分局治安管理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陈某分别于2015年8月26日、8月27日向该局举报从河南有一批雷管运往邢台市,先是称在邢台市大梁庄附近交易,后交易地点又变更至京港澳高速内邱下道口附近,该局组织刑警、治安等警力前往内邱进行核实未果。14、河北天宁化工有限公司星光分公司技术质量部出具的检验报告证实,内邱县公安局送检电雷管符合GB8031工业电雷管相关项目技术要求。15、河北省内邱县公安局刑警四中队出具的接受证据清单、河北省内邱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出具的销毁证明证实,案发后,河北省内邱县公安局将涉案雷管5000枚予以收缴,除100枚用于鉴定外,其余4900枚全部销毁。16、河北省内邱县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于2015年9月12日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案发后,被告人贾志坤被河北省内邱县公安局刑警四中队民警在河北省任县达一村将被告人贾志坤抓获归案。17、被告人贾志坤户籍证明信等书证均记录在卷,对本案事实予以佐证。本院认为,被告人贾志坤伙同他人非法买卖爆炸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应依法惩处。因被告人贾志坤联络的买家陈某向公安机关举报,虽然贾志坤等人实施了非法买卖爆炸物的行为,但由于没有实际买家,买卖爆炸物的交易因贾志坤意志以外的原因不可能完成,属犯罪未遂,对贾志坤依法应比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贾志坤系在张春敏的多次怂恿、诱使下,才居中联络进行雷管买卖交易,其仅仅是不能左右非法交易时间和交易地点的、起联络作用的中间人,贾志坤在本案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对贾志坤依法应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贾志坤当庭自愿认罪,对贾志坤依法应酌定从轻处罚。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贾志坤的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认罪态度,决定依法对被告人贾志坤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贾志坤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贾志坤具有犯罪未遂、从犯、认罪态度较好等从轻、减轻情节的辩护意见,因客观属实,本院予以采纳;对辩护人提出的应对被告人贾志坤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的建议,因与法相悖,本院不予采纳。本院为打击刑事犯罪,保护社会公共安全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贾志坤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日起至2019年9月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石增恺审 判 员 杨峰岭人民陪审员 王 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崔少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