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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集法执字第5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1-20

案件名称

李素萍与王慧勤、黄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素萍,王慧勤,黄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集法执字第536号申请执行人李素萍,女,汉族,1972年4月1日出生,住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被执行人王慧勤,女,汉族,1966年6月8日出生,住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被执行人黄飞,男,汉族,1957年11月12日出生,住乌兰察布市建桥路。本院在执行李素萍与王慧勤、黄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王慧勤在乌兰察布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带薪休假补偿款及住房公积金共计92904元,剩余部分申请执行人主动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2015)集民初字第011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曹生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葛燕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