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枞执字第008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安徽枞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汪云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枞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汪云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枞执字第008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安徽枞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枞阳县。法定代表人:刘小勤,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汪云力,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2015)枞民二初字第00052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10月23日向被执行人汪云力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汪云力自本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汪云力及其妻王玉香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被执行人汪云力之妻王玉香为被执行人;二、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汪云力及其妻王玉香银行存款39453.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方晓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华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