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605执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市江源区支行与被执行人孔宪波、周达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市江源区支行,孔宪波,周达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605执6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市江源区支行。被执行人孔宪波,住白山市江源区。被执行人周达林,住白山市江源区。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市江源区支行与被执行人孔宪波、周达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日作出(2015)江民二初字第1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本次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吉0605执64号执行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起华审判员 李晓雷审判员 孙增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纪金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