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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23民初2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李某与樊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樊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3民初221号原告李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李书臣,农民,主治同上。被告樊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樊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郝文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志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