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23民初2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李某与樊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樊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3民初221号原告李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李书臣,农民,主治同上。被告樊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樊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郝文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志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