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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81民初20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葛祥林与刘环环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祥林,刘环环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81民初2041号原告:葛祥林,居民。被告:刘环环,身份信息不祥。本院在审理原告葛祥林与被告刘环环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的纠纷已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葛祥林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祥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4元,减半收取307元,由原告葛祥林负担。审判员  张少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丽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