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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502刑初1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被告人刘助高、罗永财、孟凡舒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助高,罗某某,孟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1502刑初100号公诉机关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助高,男,瑶族。因犯非法采矿罪于2010年4月28日被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12年1月2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10月15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1月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宜宾市看守所。被告人罗某某,男,瑶族。因本案于2015年10月24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1月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宜宾市看守所。被告人孟某某,男,瑶族。因本案于2015年10月24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5年11月4日被依法逮捕,于2015年12月8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钟秉田,四川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以翠检诉刑诉[2016]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助高、罗某某、孟某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易飞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助高、罗某某,被告人孟某某及其辩护人钟秉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被告人刘助高多次伙同被告人孟某某、罗某某,由被告人刘助高冒充宜宾市农业发展银行(简称“宜宾农发行”)副行长、被告人孟某某冒充行长、被告人罗某某冒充行长司机,谎称宜宾农发行房屋装修需购买建材,骗取建材供应商信任,并以购买建材需行长同意为由,向建材供应商索取回扣。通过上述方式,三被告人分别于2015年10月12日,在宜宾市翠屏区人民路上岛咖啡厅,骗取了江北建材城金牌亚洲瓷砖店老板向某17000余元,五粮液酒4瓶,价值3000余元;于2015年10月14日,在同一地点骗取了江北建材城金巴利陶瓷店老板喻某某12000余元。于2015年10月15日,在同一地点骗取了西郊九家村宏宇陶瓷店老板余某某1300余元。2015年10月15日,被告人刘助高在人民路上岛咖啡厅被民警在抓获,次日,被告人罗某某、孟某某在桂林北火车站北民警抓获。到案后,三被告人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为支持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材料,指控被告人刘助高、罗某某、孟某某的行为应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诈骗数额较大。刘助高属累犯,依法从重处罚。三被告人犯罪后如实供述罪行,可从轻处罚。诉请本院依法判处。三被告人对起诉指控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被告人刘助高、孟某某、罗某某经共谋作案后来到宜宾市翠屏区。采取由刘助高冒充宜宾市农业发展银行副行长,被告人孟某某冒充该行行长,被告人罗某某冒充行长司机,谎称该行有房屋装修需购买大批建材骗取得建材供应商信任,以购买建材需行长同意为由,让供应商送钱或者邀约供应商在打牌中故意输钱给三被告人,骗取得财物后,由三被告人分赃。三被告人采取上述作案方式,于2015年10月12日在翠屏区人民路“上岛咖啡厅”211雅间,骗得“金牌亚洲瓷砖店”经营者被害人向某现金17000余元以及价值3000余元的“五粮液”白酒4瓶;于2015年10月14日,在上述咖啡厅211雅间内骗得“金巴利陶瓷店”经营者被害人喻某某现金12000余元;于2015年10月15日,在上述咖啡厅206雅间内骗得“宏宇陶瓷店”经营者被害人余某某现金1300余元。案发后,被害人报案,公安机关经侦查于2015年10月15日在翠屏区人民路“上岛咖啡厅”将刘助高抓获。次日,在桂林北火车站北将罗某某、孟某某抓获。被告人到案后三均如实供述其作案事实。另查明,1.破案后,三被害人从公安机关处领回部分被骗财物。2.三被告人亲属代其赔偿了向某、喻某某全部经济损失,向某、喻某某对刘助高、孟某某予以谅解。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证实案件来源以及三被告人的归案情况。2.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抓获三被告人后依法扣押孟某某52度五粮液白酒1瓶、人民币8000元,扣押罗某某人民币5000元,扣押刘助高52度五粮液白酒2瓶、人民币7000元。3.指认现场照片,证实三被告人指认作案地点。4.指认图片,证实刘助高指认骗得的五粮液及用于诈骗的装修表。5.上岛咖啡结账单、金巴丽瓷砖供销合同,证实喻某某被骗当日与三被告人在上岛咖啡消费以及向三被告人提供瓷砖销售的情况。6.上岛咖啡结账单、丽雅龙城装修单,证实向某被骗当日与三被告人在上岛咖啡消费以及向三被告人要求被害人提供瓷砖销售的情况。7.购五粮液发票,证实向某购买五粮液1件4854元。8.领条、谅解书,证实案发后三被害人从公安机关和三被告人处领回被骗财物,并对被告人刘助高、孟某某予以谅解。9.辨认笔录,证实向某、喻某某、余某某辨认出罗某某、刘助高、孟某某;刘助高辨认罗某某、孟某某;曾某辨认出罗某某、孟某某。10.被害人陈述(1)向某证实,2015年10月9日13时许,他经营的宜宾市相巨商贸有限公司经理李某告诉他,一名自称是宜宾市农业发展银行刘副行长的中年男子来他的店内购买建材,他就马上到了江北建材城金牌亚洲陶瓷门店上。刘行长对他说单位要出钱装修5套丽雅龙城的房屋,想买5套房子的墙地砖。刘行长还给了他一张要购买材料的详细物品及面积,他拿这张清单算了一下总价是30多万元。他想这个生意可以做,就跟这名行长谈了些细节,之后刘行长说下个星期一再联系。10月12日10时许,刘行长来到店里把合同拿走了。12日15时许40分,刘行长又打电话说,他们银行的周行长(正行长)要了解一下这个建材的品牌。当日17时许,刘行长打电话约他在翠屏区人民路上岛咖啡211房间见面。他去买了一件五粮液与李某到了上岛咖啡211房间,见到了刘行长,之后周行长和司机罗师傅也到了211房间。周行长说:“等财务学习完以后回来就将单位章给你盖了,以后再把货款一次性付清。”随后他们就吃饭,期间喝了两瓶酒。之后刘行长对他说:“向总,你怕要给周行长包一个红包哦,他们单位买的建材就定了。”随后,他和刘行长就下楼去取了12500元,当即他就拿给了刘行长5000元。随后他们又到了211房间,看见他们就在打扑克牌,还喊他也参与,但是他根本不会打、连输赢都不知道,但是想着要送钱才做成生意就参与了,之后他就把自己包内的4000余元和取的钱全部输给刘行长、周行长三人了。之后来他就醉了,睡着了,被送到医院后直到14日才清醒。李某跟他讲,他睡了以后周行长、刘行长把剩了的4瓶五粮液也拿起走了,他这时就感觉被骗了,他去宜宾农业发展银行去核实,才发现真正的周行长、刘行长与来买瓷砖的人根本不是同一个人。15日,他报了警,被骗17000元以及4瓶五粮液。(2)喻某某证实,2015年10月12日,他经营的金巴利陶瓷店员工曾某对她说宜宾农业发展银行刘行长说有5套房装修要购买瓷砖。随后,他和刘副行长联系了,双方约于10月14日晚上,在翠屏区人民路上岛咖啡211吃饭,期间还有农发行的周行长和司机罗师傅。饭后,刘副行长让他打牌故意输钱给周行长,生意才做的成。他就同意了,他们用扑克牌打“三公”(赌牌,下同),但是他根本不会,反正就不管牌的大小只管输钱就是。后来他输了12000元给他们三人。后来刘行长还叫他给周行长购买一个苹果6s手机,但是催的太急了,所以他发现自己被骗了。他准备骗他们出来的时候,发现警察已经抓住他们了。(3)余某某证实,2015年10月15日,他被宜宾农发行的刘副行长、周行长以及司机罗师傅以购买瓷砖为名约在人民路上岛咖啡206吃饭,饭后对方和他打扑克牌炸“三公”,自己被对方三人骗了1300元。后来自己警觉对方可能是骗子就走了。11.证人证言(1)李某(金牌亚洲陶瓷员工)证实,2015年10月9日,在她上班期间宜宾市农业发展银行的刘副行长到金牌亚洲陶瓷看材料,称在丽雅龙城有五套房子装修要购买大量的瓷砖。随后,她向向老板进行了汇报。10月12日晚上,刘行长以谈合同为名把向老板约到上岛咖啡211吃饭,期间还有农发行周行长和司机罗师傅。饭后向老板喝醉了,对方又喊向老板炸“三公”。炸了几分钟,向老板就把七八千元都输了出去,刘行长就喊向老板去取钱。向老板与刘副行长一起去取钱回来,向老板又继续和对方炸“三公”,没过多久向老板又把取来的钱输完了。走的时候,刘行长还到向总的车子里面拿了4瓶五粮液酒。(2)曾某(金巴利陶瓷店员工)证实,2015年10月14日,喻老板与宜宾农发行的刘副行长因采购瓷砖事宜约在人民路上岛咖啡211去吃晚饭。席间,农发行还来了周行长和司机罗师傅。饭后,对方三人叫喻老板炸“三公”,喻老板不知道怎么玩牌就只是开钱给对方,后来喻老板输了13000元左右给对方。12.被告人刘助高、罗某某、孟某某供述与辩解,证实三被告人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13.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实刘助高前科情况。14.户籍资料,证实三被告人基本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助高、罗某某、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的手段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刘助高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三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后,三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助高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5日起至2017年4月14日止。)二、被告人罗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三、被告人孟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小彬人民陪审员  赵晓英人民陪审员  钟世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邹梅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