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322民初13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王XX诉刘XX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X,刘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22民初1325号原告王XX,女。被告刘XX,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诉被告刘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以另行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XX负担。审判员 陈学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月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