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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22民初13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王XX诉刘XX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X,刘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22民初1325号原告王XX,女。被告刘XX,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诉被告刘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以另行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XX负担。审判员  陈学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月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