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财保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银商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廊坊市众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云清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银商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廊坊市众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云清
案由
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财保5号申请人:银商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号庄胜广场北办公楼东翼***室。法定代表人:王春,该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廊坊市众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廊坊市广阳区尚都金茂中心A-1-42-甲2。法定代表人:张金鹏。被申请人:王云清。申请人银商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商通公司)与被申请人王云清、廊坊市众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祥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银商通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云清、众祥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银商通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房产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银商通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和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银商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 峥代理审判员 刘文会代理审判员 董聚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毕金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