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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8刑初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赵某某非法狩猎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

案由

非法狩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全文

遂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728刑初16号公诉机关遂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某,女,1953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2015年1月17日因涉嫌犯非法狩猎罪被遂平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2月24日因涉嫌犯非法狩猎罪被遂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1月1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闫岩,河南展志律师事务所律师。遂平县人民检察院以遂检刑刑诉(2015)2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非法狩猎罪,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遂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孟建峰出庭支持公诉,赵某某及其辩护人闫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遂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份(阴历)至2015年1月12日,被告人赵某某在没有办理任何批准手续的情况下,在其家位于遂平县槐树乡槐树村街西侧约200米的梨园东西两侧架设粘网,防止鸟类啄食果实,在禁猎区共捕杀猫头鹰1只,麻雀2只,黑喜鹊41只,2015年1月12日被遂平县森林公安局查获。经鉴定,猫头鹰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麻雀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野生动物;黑喜鹊属于一般野生动物。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等证据。指控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狩猎,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和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并表示认罪。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赵某某主观上不存在故意猎杀鸟,是由于其的个人利益受到损害不得已实施的保护其个人利益的行为;2、赵某某前期发现鸟被网粘住及时放生,后来由于农忙没能及时放生,导致鸟类死亡;3、赵某某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4、赵某某主动投案,有自首情节,建议对赵某某从轻或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份(阴历)至2015年1月12日,被告人赵某某为了防止鸟类啄食其家梨树上的果实,在没有办理任何批准手续的情况下,在禁猎区内遂平县槐树乡槐树村街西侧约200米的其家梨园东西两侧架设粘网,共捕杀猫头鹰1只,麻雀2只,黑喜鹊41只,后被遂平县森林公安局查获。经鉴定,猫头鹰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麻雀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野生动物;黑喜鹊属于一般野生动物。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物证(1)遂平县森林公安局拍摄的作案工具照片1张。证明赵某某非法猎捕野生动使用的竹竿和粘网。(2)遂平县森林公安局于2015年1月12日拍摄野生动物死体照片1张。证明从赵某某架设的粘网上取下的鸟类野生动物干尸的状况和数量。2、书证(1)遂平县公安局槐树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证实赵某某的基本身份情况。(2)遂平县公安局槐树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证实赵某某无违法犯罪记录。(3)遂平县森林公安局出具的扣押清单。证实2015年1月17日从赵某某处扣押粘网3米,竹竿4根。(4)遂平县森林公安局出具的扣押清单。证实2015年1月12日从赵某某处扣押猫头鹰1只死体,黑喜鹊41只死体,麻雀2只死体。(5)遂平县森林公安局出具的到案证明。证实赵某某于2015年1月17日主动到遂平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6)驻马店市林业局驻林(2013)111号文件《驻马店市林业局关于确定禁猎区的通知》及遂平县林业局出具的证明。证实遂平县从2013年11月10日划为禁猎区,并从划为禁猎区之日起,本县范围没有发放过猎捕证和特许猎捕证。(8)河南省林业厅豫林护(2000)29号关于确定禁猎区域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证实原则上确定太行山、伏牛山、大别山和桐柏山为禁猎区域,其中规定在禁猎区内,禁止使用粘网捕猎。(9)遂平县林业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猫头鹰,鸮形目,本目全部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麻雀,雀形目,文鸟科,麻雀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野生动物;黑喜鹊,雀形目,鸦科,鸦雀属于一般野生动物。(10)遂平县森林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位置示意图、拍摄现场照片12张。证实遂平县槐树乡街西200米,槐树街至二中路水泥路北侧的梨园勘察,梨园东侧全部架设了粘网,梨园东侧架设粘网长度约40米,粘网上面挂着死体风干鸟类共44只,其中猫头鹰1只,麻雀2只及黑喜鹊41只,并将风干鸟类作为物证扣押。经询问,该梨园为槐树乡槐树街南组赵某某所有。3、证人证言(1)证人杜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12日接到匿名举报,槐树街西边的梨园里有人用粘网粘鸟,经检查,发现槐树街西边200米左右,槐树街到二中的水泥路北侧梨园四周拉起了粘网,网上粘了不少鸟类,都已死亡,超过了20只,已构成刑事案件,其向遂平县森林公安报警,民警来了以后,先拍摄了照片,把粘网上的鸟都清理下来,一共44只,其中41只黑喜鹊,2只麻雀,1只猫头鹰。梨园的东侧全部架设了粘网,西侧架设了约60米。听说是梨园的人拉的粘网,不知道梨园主人的名字。(2)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12日上午10点多,其接到槐树乡政府的电话说市林业局和县林业局的人过来普查野生动物,发现槐树街西一片梨园里有粘网,网上挂满了死鸟,让其去看看,来到现场,其发现情况属实,当时林业局的人正在清理网上的死鸟,经统计有41只黑喜鹊、2只麻雀、1只猫头鹰。梨园是槐树乡槐树村街南组闫某的,他扎的粘网有两个月了,是为了防止梨被鸟啄。梨园东西两面各有一张粘网,每张粘网长大概100米左右,网口直径约5公分,其已通知闫某的妻子赵某某把粘网去掉了。(3)证人闫某的证言。证实因耕地较少,其家种了四亩黄梨,今年才挂果,其不经常去梨园,都是其妻子赵某某管理,平时有很多鸟类在果树上栖息,啄果实,2014年阴历7月其妻在槐树街物资交流会买了粘网、竹竿,在其家梨园东、西两侧张了网,防止鸟类啄梨,开始被粘的鸟赵某某都放生了,阴历10月份下旬,梨成熟后,忙着卖梨没顾上放生,被粘的鸟都干死了。前几天发现网上粘住1只猫头鹰、2只麻雀、41只黑喜鹊已经风干了,公安机关扣押走了。粘网已去掉了。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其带了部分粘网和4根竹竿到公安机关来说明梨园用网粘鸟的情况,其家责任田共5亩,为了生活,其将位于槐树街西边的4亩责任田栽上了晚秋黄梨树,2014年才开始挂果,为了防止鸟啄果实,阴历7月份,其在槐树街物资交流会买了几张网和竹竿,在果园东侧全部和西侧张了小半粘网,南北两侧没有张网。以前粘的鸟其都放生了,2014年10月下旬其忙着卖梨,没顾上放生,被粘的鸟都干死在网上,其知道鸟被粘住跑不了会死的,被粘后死的鸟被公安机关扣押走了,网上粘住死亡风干的鸟有1只猫头鹰、2只麻雀、41只黑喜鹊。粘网已糟了,被查后其就把网拆除扔了。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被告人及辩护人均不持异议,且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粘网非法猎捕、国家II类珍贵、濒危野生保护动物猫头鹰一只和麻雀2只、黑喜鹊41只,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同时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狩猎罪,系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罪,即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进行定罪处罚。故公诉机关指控赵某某犯非法狩猎罪的罪名不当,应予更正。辩护人所辩,赵某某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赵某某是为防护其林果被毁坏设网,并有主动放生的行为,其主观恶性较小,且系初犯、偶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但所辩赵某某主观不存在故意猎杀鸟类,与庭审查明赵某某明知其设置粘网的行为会导致不特定鸟类被粘死亡,而放任受国家保护濒危野生动物死亡后果发生的事实不符,故所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赵某某的犯罪事实、悔罪表现、危害后果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某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0日起至2016年8月19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李海水审 判 员  袁 毅人民陪审员  孙建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艳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