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黔27刑更9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陈兵盗窃减刑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7刑更906号罪犯陈兵,男,1986年8月8日生,汉族,贵州省清镇市人,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都匀监狱一监区服刑。该犯曾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11月6日被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2009年2月28日刑满释放。2010年1月17日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开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4000元(已履行)。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2月2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筑刑二终字第10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3月7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0年6月18日起至2021年6月17日止)。2014年4月14日本院作出(2014)黔南刑执字第114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19年12月17日止)。2016年4月6日执行机关贵州省都匀监狱以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能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在2013年11月至2014年10月、2014年11月至2015年10月连续两个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该犯系累犯,其财产刑已履行完毕。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陈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陈兵减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的建议,本院认为根据该犯犯罪行为、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对该犯减刑幅度应予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兵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19年2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袁 慧审 判 员  韩建丰代理审判员  吴 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肖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