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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民终19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上诉人陆某与被上诉人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陆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1民终19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陆某,女,1980年12月3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景岚,江苏禾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甲,男,1978年1月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韩亚宁,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娅,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陆某与被上诉人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4日作出(2015)秦红民初字第346号民事判决,陆某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29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1年6月,王某甲、陆某双方经人介绍相识,交往三个月后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双方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女王某乙。2015年2月12日,王某甲以双方性格差异较大,无共同语言,双方根本无法共同生活,且陆某生完孩子后至今不参加工作,难以建立起共同的经济基础,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向原审法院起诉离婚,原审法院于2015年3月13日作出(2015)秦红民初字第102号民事判决,判决不准予离婚。判决后,双方未能和好,2015年10月16日,王某甲再次以相同理由起诉要求离婚。审理中,陆某称双方有感情基础,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且王某甲存在过错,故坚决不同意离婚,经调解和好无效,王某甲仍坚持要求离婚。原审法院认为,王某甲、陆某双方系自由恋爱后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在共同生活中也应当培养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目前王某甲并无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且陆某在审理中也坚持不愿离婚,有强烈挽救婚姻的愿望。故考虑到双方及家庭情况,认为只要王某甲真心实意与陆某沟通交流,加强沟通,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互相尊重,互相忠诚,努力改善夫妻关系,两人尚有和好的可能,故对王某甲提出的离婚诉请,不予支持。原审法院据此判决:不准许原告王某甲与被告陆某离婚。宣判后,陆某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对原审法院判决结果没有异议,但认为原审法院未认定被上诉人婚内出轨的事实,属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被上诉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长期出轨,对婚姻存在过错。王某甲辩称,王某甲在原审中曾承认其存在出轨行为,但不属于婚姻法规定的过错,仅是道德问题,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二审另查明,王某甲在原审庭审中自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违背夫妻忠诚义务,有过第三者。上述事实,有结婚证、证人证言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陆某主张王某甲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异性存在不正当关系,有出轨行为,王某甲在一二审中对该事实均认可,本院对此予以确认。但陆某在原审中亦表示虽然王某甲在婚姻中存在过错,陆某考虑到双方夫妻感情以及子女生活,不同意离婚。故原审法院综合考量王某甲、陆某的感情基础、家庭状况等因素,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尚有和好可能,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40元,由上诉人陆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周 侃代理审判员  徐聪萍代理审判员  相媛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宋龙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